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工大〔2006〕13号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办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学是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全日制普通研究生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工程硕士学位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国际合作办学、长短线自学考试及非学历证书培训等类型的办学。
第三条 各类办学由发展规划处宏观管理,具体管理由各职能部门(含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下同)负责: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的招生计划拟制和学籍管理;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全日制普通专科(含“3+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长短线自学考试及非学历证书培训的招生计划的拟制和学籍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全日制普通研究生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工程硕士学位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的招生计划拟制、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际合作办学的招生计划拟制和申报;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招生,教务处负责“专升本”的招生,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负责“3+2”专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长短线自学考试及非学历证书培训的招生;(即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我校和合作办学方的两份毕业证书)的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归口管理;国际合作办学单证学生(即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仅获得合作办学方的毕业证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招生和管理。各类办学的专业设置由相应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论证、申报。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招生计划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其它类别的招生计划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拟承担办学任务的单位须首先向发展规划处提交办学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办专业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层次与规模、现有办学资源条件、办学形式、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任何个人和未经学校批准的单位不得以“湖北工业大学”或“湖北工业大学XX学院(部)”等名义在校内外办学或与其它单位联合办学。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校内教学单位进行评估,并着重对其教师承担的普通本专科生、普通研究生教学任务的负荷进行审核论证,提出调整控制该单位的办学层次和规模的意见,作为制定各类办学招生计划的依据。
第八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外联系。对有意向性的校外合作办学单位,发展规划处和相关职能部门须审查其办学资质,验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格证书等材料,组织专家对其提交的校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实地考察校外合作办学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办学信誉、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住宿条件、管理条件和安全措施。论证合格的单位须在学校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招生和组织教学活动,校外合作单位不得挤占校内教学资源。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与合作办学单位签订办学协议须经学校授权,未经学校授权签订的办学协议无效。协议文本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未经审查而造成民事纠纷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各类办学的招生分别由相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发布《招生简章》、统一招生录取、统一印制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盖学校或职能部门印章。其它单位不得私自印发《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招生要求进行,做到真实、客观、具体,明确指出办班的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地点、管理形式、考试方法、毕业证书的样式等,不得以含混、虚假的语言误导求学者。凡误导求学者造成民事纠纷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报名点的设置由相关的职能部门统一在室内安排,不得在室外设点。各办学单位不得擅自设点。不得在校园内和学校周边悬挂招生横幅和摆放广告。在室外设招生报名点和乱摆招生广告的由校保卫处予以清理。
第十三条 严禁通过中介进行招生。
第十四条 对于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各办学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其专业志愿,不得强行或用欺骗的手段干预学生的专业选择,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与方式争夺生源。
第十五条 对于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情况,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汇总后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内所有教室和教学实验室的使用必须优先保证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教学活动。各类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单位(部门)及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安排教学、实验活动。严禁将校内办学资源提供给校外办学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后勤集团根据招生计划和录取名册安排学生住宿,优先安排全日制普通学生。全日制普通学生的住宿,由各学院持招生与就业处编印的新生名册与后勤集团联系;其他学生的住宿由各学院持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与后勤集团联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学生住宿;后勤集团不得安排未经批准办学招收的学生住宿,不得在非学生宿舍安排学生住宿;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将非学生宿舍改做学生宿舍使用;办学单位需在校外租用校园、校舍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租赁校园、校舍;严禁各单位违反校园总体规划建设教室、学生宿舍等设施。
第十八条 各类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标准并统一收取,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发布之前的、与本规定相悖的规定一律废止。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发生与本规定相悖的办学行为现尚未完结的,须向相应的职能部门报告,提出处理办法,由职能部门按程序处理。此后新增办学类型、层次,其职能部门应参照本规定拟定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