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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0-31 浏览量: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工大党字﹝2012﹞11号)

 

各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湖北工业大学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北工业大学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新时期发展的需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立科学有效的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十二五”末初步建成教学研究型大学,特制定湖北工业大学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后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学校发展规划目标为导向,以科学的管理理论为指导,以满足学生自豪感、教师归属感、干部成就感、社会满意感为发展标准,服务于人才培养中心工作,突出战略重点,强化规划的实施、监控和管理,优化学校管理流程,构建生态育人环境,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推进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为实现建设全国一流地方工业大学的共同愿景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目标管理是以实现学校规划目标为中心,通过上下协同的方式将学校规划目标逐级分解到各个单位和部门、配置相应资源、赋予相应权限、合理评价绩效、有效实施激励、全员完成目标的活动。过程主要包括目标制订、目标实施过程监控、绩效考核、反馈与流程优化、奖惩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目标管理对象包括机关部门、教学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目标管理的周期为一个自然年。

第五条 为了加强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湖北工业大学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目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成立目标管理理论顾问组,顾问组由战略管理、数据统计和计算机专家组成。

第六条  目标管理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一) 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核目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相关文件;研究解决目标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审核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审定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及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及评分办法;审核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结果。

(二)目标管理理论顾问组是目标管理的咨询机构。负责为学校目标管理方案制订提供理论指导;负责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决目标管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战略管理、数据统计与分析、管理信息化的理论指导;负责协助目标管理办公室完成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关于目标管理相关理论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实践的总结与优化的理论指导。

(三)目标管理办公室是目标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与协调机构。负责拟定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拟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分解方案、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下达目标管理任务书;收集并发布目标管理相关信息,组织监控目标完成过程,向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考核结果报告和奖惩方案;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工作流程优化;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目标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是目标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应职责范围的重点工作目标的拟定与分解、目标完成情况的过程监控、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拟定和实施、奖惩方案的拟定以及年度管理工作流程优化。

第二章  目标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目标为教学单位、机关部门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目标由目标指标、目标值组成。

第八条 教学单位的目标由队伍建设工作目标、学科建设工作目标、研究生教育工作目标、教学工作目标、科技与产业工作目标、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目标、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目标以及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八个部分构成。

第九条 机关部门的目标由基本目标、核心目标、特色创新目标、约束目标四个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目标主要是各机关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核心目标是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主要工作职责,目标指标和目标值选择重点是与学校发展战略关联度高的部分。特色创新目标主要是指具有自身特色、能切实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师生员工广泛认可的工作。约束目标为一票否决项目。基本目标、核心目标是指令性的目标;特色创新目标是自选目标,各部门可自行决定是否申报。

第十条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是指具有经营行为、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或具有二级财务的单位。其目标由基本目标、核心目标和约束目标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目标主要是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工作职责。核心目标是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主要工作职责,侧重于经济指标。约束目标为一票否决项目。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制定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与学校中长期规划目标一致,服从服务于学校规划发展方向。

(二)重点性原则。围绕学校年度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发展的关键指标确定目标体系。常规性的工作一般不纳入目标管理体系。

(三)标杆原则。充分考虑学校发展现状与发展要求,提出省内、国内、国际的目标参照物,依此设定目标。

(四)资源匹配原则。根据人、财、物等有形和其他无形资源状况设定目标,依目标配备资源。

(五)分类管理原则。遵照学科特点、学院发展定位和现实基础的差异,分类核定目标。

(六)上下联动原则。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民主程序,充分沟通、上下认同为基础分解与确定目标。

(七)发展性原则。根据校内外发展状况的变化和未来发展需要,及时科学地调整目标,体现前瞻性、动态性。

第十二条 目标的制订要突出重点,目标指标不宜过多,要确实体现部门(单位)的工作核心和重点,与学校发展的主要指标关联度高。

第十三条 为保证目标制定的科学性,目标的确定过程中要选取适当的目标作为参照:

(一)确定教学单位目标时,要充分考虑每个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一个排名靠前的省内外高校院(系)对应学科专业作为参照目标,以其发展中的核心目标为参考,确定本单位目标指标和目标值。

(二)机关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在制定目标时,要按照学校在湖北省省属高校中起龙头示范作用的定位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省内一所高校作为参照目标,以其发展中的核心目标为参考,确定本部门(单位)的目标指标和目标值。

第十四条 目标任务书的制定程序。

(一)目标管理办公室发布年度目标指标体系,组织各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分解方案和学校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指标和目标值,并提交确定依据(10月初)。

(二)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论证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能性和前瞻性,在此基础上,形成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初稿)(10月上中旬)。

(三)学校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征求意见稿(10月底)。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11月初)。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制订目标分解的依据、原则和办法,初步将目标分解到教学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并充分沟通;与此同时,各机关部门拟定各自的年度目标任务(11月中旬)。

(六)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目标任务后再次向各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各部门(单位)根据反馈的意见,召开处务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提出修订的意见或建议,并呈分管或者联系的学校领导审核后,报目标管理办公室(11月底)。

(七)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单位)的修订意见,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各部门(单位)的目标任务进行修订,然后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块与各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反复商谈,形成共同认同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形成各部门(单位)目标任务书(初稿)(12月上旬)。

(八)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各部门(单位)目标任务书(12月中旬)

(九)校长办公会采用“一对一”面谈的形式,与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沟通,形成可供签署的《目标管理任务书》(12月底)。

第十五条 签订《目标任务书》(年底到第二年1月份)。

学校举行目标任务签约仪式,校长与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目标任务书》。

第十六条 《目标任务书》确定后,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确因客观情况变化,个别目标指标或指标值需要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分管或联系本部门(单位)的相关校领导同意后,按照目标制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目标实施

第十七条  目标实施实行学校统一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各部门(单位)一把手为目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目标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单位)目标实施全程跟踪,保证目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目标管理办公室协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过程监控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其它部门(单位)协办的工作目标,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同完成目标。

第二十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指导教学单位开展目标实施工作。各教学单位目标的综合完成情况以及对机关部门服务满意度评价,作为相关职能部门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是按照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坚持分级负责、公平公开、绩效优先、群众公认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真实、科学。绩效考核工作一般在下一年度的1月初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单位的考核实行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项考核分为自查自评和学校考核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考核是根据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对各单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认定,评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考核工作由目标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机关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绩效考核为综合绩效考核,分为自查自评、学校考核组考核。考核工作由目标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方面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提出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各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干部年度考核、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与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干部年度考核、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挂钩。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年度目标管理奖励基金,用于对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年度目标管理奖励基金在学校财务年度预算中安排,奖励方案由目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校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能评优;对连续两年目标绩效考核在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单位,由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直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高质量完成目标、创造性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年初总结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优化管理流程。

第三十一条  建立目标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时统计与分析和发布目标完成的数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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